司法院公布拟于司改国是会议上提出的8点改革方向,其一是「终审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见书」。当多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彼此间意见无法一致时,会以多数意见为裁判意见。其中,个别法官有不同看法则「具名」撰写「意见书」,与判决书同时公布,但不具裁判效力。意见与裁判结论不同就称「不同意见书」,结论同但理由不同则称「协同意见书」。然而,自从2011年苏治芬县长被控贪污案中真封神开服一条龙服务,审判长附上不同意见书引发议论后,司法院即依《法院组织法》之「评议秘密原则」要求各审法院法官「不应具名附载意见书」作为判决书的一部(院鼎文孝字第1000003017号函,全文未公开)。简言之,据此函,除大法官外,其他法官不能提意见书真封神开服一条龙服务。 1999年司改会议后,曾有提案拟修正《民事诉讼法》以增加意见书,被立法院以「易启当事人上诉之端,并使法官卸责」的荒谬理由否决。长久以来,主持司法的人士与民眾习惯(或乐于)法院作出「一致判决」,深怕不同意见动摇法院权威。但在民主法治社会,民眾早已接受一项事实:法院见解不仅非绝对正确,更须与时俱进。比起庄严神秘的一致性,公开透明的思辩才是维繫法院公信的不二法门。实务上,合议庭的受命法官较了解案情,审判长及陪席法官也易受其意见影响。因此,若能开放意见书制度,当可提升审判长及陪席法官的责任而更专注审判。况且司法为民,就算当事人照抄不同意见书上诉,只要能促使上级审聚焦争议,有何不可?「使法官卸责」之说更是反智。期待法官做出公正判决,就须让其能循良知、本事和热情为之。以不同意见着称的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史卡利亚(Antonin Scalia)曾说:「我从不在我认为不正确的意见上签名」,「若想让法官始终如一,只有让他们持反对意见,并期望他们在不同意时提出讨论。」诚哉斯言!法律非自然科学,无绝对正确答案。若固守单一意见,会让法律人失却热情而像机器人传奇3开服一条龙服务。至于司法院曾以「评议秘密原则」禁止法官提出意见书,也显失妥当。《法院组织法》第106条规定「评议时各法官之意见…应于该案裁判确定前严守秘密。」是为维护审判独立,使法官评议交换意见时能畅所欲言。何况即便《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》第30条规定:「大法官审理案件之分配、审理、讨论及其他经过情形,均应严守秘密。」但仍无碍于大法官公开意见书!何况,释宪理由书在表决过程往往需妥协,大法官必须另透过个人意见书才能充分表达完整想法,有其必要。因此,只要撰写意见书的法官严守分际,不揭露其他法官评议的意见,就不会违反保密原则。 2007年8月23日,最高法院判决《流浪法庭三十年》书中(作者江元庆)3位被告无罪定谳,但他们人生已支离破碎。难道此前经手的99位法官果真无异议一致认定有罪?若允许提不同意见,被告的人生会不会早已逆转?先知往往孤独。细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,许多高瞻远瞩的灼见都记录在不同意见书上,提醒我们:往往今天的不同意见,却可能是明天的普世价值。其实,有高院庭长告诉笔者,在其他法官都接受的情况下,他会于主笔判决中将自己或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见写出,尽力辩证以促使当事人都能接受判决结果。这努力让笔者钦佩,也更支持应建立制度,让法官能个别决定提出具名、完整的意见书。此外,引进此制度,可能造成意见争鸣的短暂困惑。对此,应从速在最高法院(民事和刑事庭)及最高行政法院内,建立「大法庭制度」以增强其统一解释的功能。最后,司改会议不知何时启动,修法也旷日废时。因此,建议许宗力院长即刻规画废止「院鼎文孝字第1000003017号函」以归还法官提出不同意见的宪法权限。如此,在修法尚未最终定案前,可观察法官和社会对判决附带意见书的反应,用来判断「仅开放终审法院」的做法是否适当?或如笔者之见,应该让各审级的法官都可提出「意见书」。关于意见书的撰写,应限于终审或开放各审级法院?限于法律见解或可扩及事实认定、量刑问题?笔者将另文探讨,以抛砖引玉。(作者为法学教授、律师)真封神开服一条龙服务天堂2开服一条龙服务